商品期货市场是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然而,商品期货交易涉及复杂的市场动态和多种不确定性因素,使得其风险性备受关注。将详细探讨商品期货的风险问题,从多个角度分析其潜在威胁,并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
商品期货市场由于其高杠杆特性,容易吸引大量投机者。投机行为虽然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但也可能引发价格剧烈波动,导致市场不稳定。例如,股指期货的推出初衷是为了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但在短期内难以改变交易者的投机心理和行为,反而可能加剧市场的投机气氛。
市场效率理论认为,如果市场价格完全反应了所有当前可得的信息,那么这个市场就是高效的强势市场。然而,在商品期货市场中,少数人可能拥有更多信息或更早得到信息,从而获取暴利,这会导致市场低效。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使得普通投资者面临更大的风险。
商品期货由于其交易成本低、杠杆倍数高的特点,会吸引一部分纯粹投机者或偏爱高风险的投资者由证券现货市场转向期货市场,甚至产生交易转移现象。这种现象可能导致现货市场交易量减少,影响其流动性和稳定性。例如,日本在1998年推出股指期货后,指数期货市场的成交额远远超过现货市场,最高时曾达到现货市场的10倍,而现货市场的交易则日益清淡。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期货合约设计不当,致使交投不活,造成有行无市的窘境。撇开其他因素,合约价值的高低是直接影响指数期货市场流动性的关键因素。一般而言,合约价值越高,流动性越差。若合约价值过高,超过了市场大部分参与者的投资能力,就会把众多参与者排除在市场之外;若合约价值过低,又势必加大保值成本,影响投资者利用股指期货避险的积极性。
参与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相当数量是希望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风险的投资者。虽然开设股指期货是为了向广大投资者提供正常的风险规避渠道和灵活的操作工具,但套期保值交易成功是有前提条件的,即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现货与股票指数的结构一致,或具有较强的相关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再高明的投资者也不可能完全做到这点,尤其是中小散户投资者。如果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缺乏足够的了解,套期保值就有可能失败。
套利是跨期现两市的。根据股指期货的定价原理,其价格是由无风险收益率和股票红利决定的。从理论上讲,如果套利者欲保值的股票结构与期货指数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则套利几乎是无风险的。但获取这种无风险的收益是有前提的,即套利者对理论期货价格的估计正确。如果估计错误,套利就有风险。由于我国利率没有市场化,公司分红派息率不确定,并且,股票价格的变动在很大程度上也不是由股票的内在价值决定的,种种原因使得套利在技术上存在风险。
投机者面临前面所讲的三大风险:“杠杆作用”、“价格涨跌具确定性”、“交易者自身因素”。简单地说就是,投机者是处在一个不具确定性的市场中,任何风险在杠杆作用下都将放大了几十倍,包括自身的一些因素。投机交易在股指期货交易成交量中往往占很大比重,香港期货市场1999年市场调查表明:以投机盈利为主的交易占了整个市场交易的74%(避险占17.5%,套利占8.5%)。期货市场中,参与交易的资金流动快,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一般比别的市场更为剧烈。
对股指期货的监管依据不足,带来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上变数较大,游戏规则的不确定性将蕴藏着巨大的风险。虽然这种风险不会时常出现,但在出现问题时,不可避免地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干预市场。
证券、期货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由证券、期货交易所的有效组织而得以正常进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都应具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证券法》虽已出台,但尚无《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等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公司法》也尚未颁布;与同样尚处于试点阶段的商品期货市场相比,金融期货(如股指期货)在法律监管方面更加显得不足。
综上所述,商品期货交易确实存在较大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市场环境、交易主体和市场监管三个方面。为了有效管理这些风险,投资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同时,监管机构也应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的监控和预警机制建设,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
总之,商品期货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衍生品工具,在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投资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较高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在参与商品期货交易时应该充分了解其风险特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实现稳健的投资回报。